中国法院网讯 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,陈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,多次通过长途客运大巴托运的方式,销售各类假冒伪劣香烟给下线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。近日,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2015年11月8日晚,陈某将250条红利群、50条软中华、100条黄芙蓉王香烟,销售给下线李某(已判决);100条利群、100条黄芙蓉王香烟销售给下线曾某(已处理)。次日凌晨,李某安排三轮车司机孙某(已处理)将上述香烟全部接货,并运送至李某在宜春袁州区的仓库时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李某、曾某通过ATM机向陈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507500元货款。经鉴别、认定,上述600条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,价值为127416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规,无证多次销售伪劣卷烟烟草,涉案金额人民币634916元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并当庭认罪,可从轻处罚。其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